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1
案號
KLDV-113-基簡-888-20241101-1
字號
基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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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888號 原 告 許麗珍 被 告 簡振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1日下午4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 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0月31日下午4時宣判。惟113年10月31日適逢康芮颱風侵臺,基隆市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上課,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同年11月1日下午4時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