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0-16
案號
KLDV-113-基簡-926-20241016-1
字號
基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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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926號 原 告 朱麗珠 黃逢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辜坤山 被 告 邱顯斌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之聲明表明請求 被告給付租金及不當得利之數額,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