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2-10

案號

KLDV-113-基簡-930-20241210-2

字號

基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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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9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朝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文雄因本院民國113年度基簡字第93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11月14日民事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因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30,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50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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