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2-05
案號
KLDV-113-基簡-933-20250205-2
字號
基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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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9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蔡月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厚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3,4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9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其餘關於核 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