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3-24
案號
KLDV-113-基簡-933-20250324-3
字號
基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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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9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蔡月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厚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