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3
案號
KLDV-113-基簡-947-20241023-1
字號
基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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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94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被 告 余承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在卷足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