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30
案號
KLDV-113-基簡-960-20241230-2
字號
基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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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960號 上 訴 人 張黃鈺婷 訴訟代理人 徐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書緯間因113年度基簡字第960號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