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29
案號
KLDV-113-基簡-961-20241029-1
字號
基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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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961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劉家豪(即許惠玉之繼承人) 劉聰雲(即許惠玉之繼承人) 劉家誠(即許惠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