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1-06
案號
KLDV-113-婚-100-20241106-2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0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 為之,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起訴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項第1款復定有明文,此均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均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即明。 二、查原告訴請離婚事件,於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之住居所,致 本院無法送達文書與被告,且起訴狀亦未表明其離婚之訴訟標的(即請求離婚之法律依據),均不合起訴之程式。本院遂於113年10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在大陸地區或國外之住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並補正本件訴訟標的,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該裁定業於113年10月17日合法寄存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按,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依前揭法律規定,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胤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