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4-11-29

案號

KLDV-113-婚-107-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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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07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白宗弘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吳偉芳律師 李芝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離婚等事件,應選任程序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廖玉花為本件未成年子女甲○○、乙○○之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按處理家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 人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丁○○、丙○○所生未成年子女甲○○、乙○○,雖非當 事人,惟因兩造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部分之意見分歧,有家事調查報告在卷可參,該未成年子女雖有程序能力而能獨立行使其權利,但因受年齡、教育、心理及精神狀態等影響,事實上無法在程序上行使權利或行使有困難,顯有應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 四、爰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具有性別 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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