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4-12-30

案號

KLDV-113-婚-119-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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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19號 反請求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偉芳律師 李芝伶律師 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反請求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以一訴主 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前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經查,本件反請求原告先位聲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新臺幣 (下同)10,400元(離婚部分3,000元、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之 請求部分1,000元、給付扶養費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不另計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訴訟 標的價額為50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5,400元、返還代墊扶養費 164,609元部分,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為10,4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 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如反請求原告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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