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0-08

案號

KLDV-113-婚-3-20241008-2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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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3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113年度婚字第3號離婚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離婚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 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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