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1-01

案號

KLDV-113-婚-50-20241101-2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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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5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113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 結,原定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因遇康芮颱風,基隆市政 府宣布停止上班1日,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 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3年11月1日上午11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鄭培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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