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0-15
案號
KLDV-113-家救-59-20241015-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59號 聲 請 人 甲○○ 乙○○ 丙○○ 共同代理人 洪大植律師 上列聲請人等與藍惠郎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等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應繳 納聲請費用,然聲請人等實無資力支付聲請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獲准,為此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等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因係無資力者, 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扶助在案等情,業據其提出該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3份為證,堪認其等主張為真,且依其等所述事實,經核亦非顯無理由,故其等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