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0-16

案號

KLDV-113-家救-61-20241016-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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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61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0號 乙○○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代 理 人 何宗翰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應繳 納聲請費用,然聲請人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扶助在案,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因無資力 支出聲請費用,業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扶助在案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堪認其主張為真,且依其所述事實,經核亦非顯無理由,故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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