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01
案號
KLDV-113-家救-63-20241101-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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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63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號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應繳納 聲請費用,然聲請人因經濟困難,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因無資力支 出聲請費用等情,業據其提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其近三年財產所得情形,其109年至112年均無所得、名下亦無財產等情,有本院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堪認其主張為真,且依其所述事實,經核亦非顯無理由,故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