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0-17

案號

KLDV-113-家救-64-20241017-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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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64號 聲 請 人 甲○○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丙○○間請求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事件,本 應繳納聲請費用,然聲請人經濟困窘,顯無資力支出本件聲請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下稱法扶基隆分會)准予扶助在案,且其請求非顯無理由,為此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二人與丙○○間請求改定未成年人監 護事件,因係無資力者,業經法扶基隆分會准予扶助在案等情,業據其提出法扶基隆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各2份為證,堪認其主張為真,且依其所述事實,經核亦非顯無理由,故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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