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05

案號

KLDV-113-家救-65-20241105-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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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65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地址:本院家暴服務處黃社工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應繳納 聲請費用,然聲請人因經濟困難,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因無資力支 出聲請費用等情,業據其提出郵政儲金簿封面暨內頁影本、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其110年至112年財產所得情形,其110年至112年所得分別為新臺幣(下同)0元、12,000元、6000元,名下則無財產等情,有本院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堪認其主張為真,且依其所述事實,經核亦非顯無理由,故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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