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02
案號
KLDV-113-家救-71-20241202-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71號 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陳雅萍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應繳納 聲請費用,然因聲請人為無資力之人,經濟狀況不佳,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獲准,為此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因係無資力者,業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扶助在案等情,業據其提出該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基隆市中正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各1份為證,堪認其主張為真,且依其所述事實,經核亦非顯無理由,故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