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日期
2024-10-01
案號
KLDV-113-家暫-10-20241001-1
字號
家暫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暫字第10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楊羽萱律師 周柏劭律師 相 對 人 丙○○ 代 理 人 曾伯軒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等事件,聲請 暫時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於本院113年度家補字第195號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事件撤回 、調(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前,應依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及時間 ,與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相處。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兩造為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甲○○,並共同居住於基隆市○○ 區○○街000巷00之0號00樓住處。惟兩造於民國113年00月00日因故發生齟齬,相對人竟趁聲請人外出工作時,擅自將未成年子女甲○○帶離兩造住處,嗣聲請人返家後,遍尋不著相對人及甲○○之下落,聲請人一再透過電話、通訊軟體,並委請律師發函試圖聯繫相對人與其理性溝通,惟均未獲相對人之任何未獲回應、渠亦拒絕接聽電話,並惡意阻絕聲請人與甲○○之聯繫,拒絕聲請人與甲○○會面,經本人聯絡甲○○之師長,甫知悉相對人擅自以事假為由為甲○○請假長達一週。聲請人複嘗試聯繫詢問相對人之母親丁○○○,詎丁○○○卻避重就輕、閃爍其詞,拒絕透漏相對人與甲○○之所在。嗣113年00月00日已一週無甲○○之音訊,聲請人不得不向住家轄區之○○派出所報警處理,經過警員聯繫相對人後,相對人始於113年00月00日撥打一通視訊電話予聲請人會面甲○○,於113年00月00日視訊時,甲○○也向聲請人表示其想回家,甚至開始出現哭泣之情緒反應。惟甲○○雖有與相對人表達返回原住處之意願,相對人僅憑一己之私即告以因想與其長期相處,並不願意為了其與聲請人之會面交往返回原住處。更有甚者,相對人於未經法院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會面交往方式之前,即片面決定聲請人僅能以一週一次視訊之方式與甲○○會面交往,且亦未提供甲○○任何聯絡方式,使其可自由與聲請人溝通,足認相對人有違善意父母原則,相對人恐因兩造之婚姻問題,將自身對聲請人不滿之情緒,對甲○○灌輸反抗或仇視聲請人之觀念,進而損及未成年子女之權益,故本件相對人之行為顯已有危及甲○○人格發展及身心安全之急迫危險。 ㈡又相對人為完全阻斷聲請人與甲○○聯繫、會面之機會,竟罔 顧甲○○之課業不顧,不讓甲○○到校就學,除先擅自以事假為由為甲○○請假長達一週外,復於113年00月00日向甲○○就讀之○○市○○○○高級中學附設國小,片面將甲○○之暑期輔導課程取消並辦理退費,嚴重影響甲○○之課業並剝奪其受教權,又據甲○○轉述予聲請人得知,相對人係與甲○○借宿於相對人高中同學之住處,又相對人平日需外出工作,而相對人將甲○○之暑期輔導課程取消,甲○○於相對人工作期間是否受到完整照料或看護顯已發生急迫危害,足認相對人於113年00月00日將甲○○攜離兩造住處期間,顯已驟然變動甲○○之生活環境及生活模式,並對其造成不利之影響。未成年子女甲○○目前正處於需要與同儕之間建立關係,從彼此相處中學會溝通、獨立思考之年紀。故兩造除向目前甲○○所就讀之○○市○○○○高級中學附設國小(下稱○○國小)報名暑期輔導課程外,亦向位於基隆市○○區之○○補習班報名暑期課程,希冀透過暑假之時間使甲○○能夠與同齡同學相處並多元之學習。惟相對人自本件因兩造爭執並攜甲○○離開原住處起就向○○國小取消並辦理退費外,更未經事先與聲請人同意或溝通,即片面將○○補習班辦理退費。縱使甲○○有向相對人表達其非常想與同學相處及對於暑期課程活動之期待,然相對人僅因如此甲○○勢必會回原住處居住就斷然拒絕甲○○之請求,並於調查報告陳稱原有欲將未成年子女辦理秘密轉學之意圖。綜上所述,核相對人所為顯已嚴重違反善意父母原則,任意剝奪未成年子女甲○○與聲請人實際見面、過夜等會面交往之權利及其於暑假期間受教與同儕相處之機會。基於維護未成年子女甲○○之利益,並維繫父子親情,應認有定暫時處分之急迫性及必要性。畢竟甲○○並不是兩造情感或紛爭之仲裁者,其並無必要也無需涉入兩造情感之糾紛,亦不該變相成為兩造互相攻擊或傷害的工具。為避免長期維持現狀使其產生忠誠矛盾之現象,促進會面交往之進行,不僅是身為父母所責無旁貸,也是未成年子女甲○○之權利及最佳利益的實踐。 ㈡聲請人原據與未成年子女甲○○轉述得知,相對人係與甲○○借 宿於相對人高中同學之住處。然於113年00月00日與其視訊時,其又改口稱其與相對人自離開原住處起自始即暫住於戊○○(即相對人之姊)位於○○之住處。相對人於本件爭執帶離未成年子女甲○○離開原住處後,僅因為禁止聲請人當面與相對人理性溝通交付子女事宜及與甲○○會面交往,即教導甲○○以謊言誤導聲請人其目前之住處。核相對人所為對於未成年子女未來之品行與健康人格發展不可謂不無影響。聲請人於113年00月00日及同年月00日與未成年子女甲○○視訊時,發現僅於晚間七至八時甲○○即頻頻打呵欠表現得相當疲累,經關心後甲○○始向聲請人表達,因目前住處僅有電風扇並無冷氣空調,又因適逢夏日,空氣相當悶熱,於夜間休息時時常因此於清晨熱醒。且甲○○其表姊(即戊○○之女)亦不會顧及其身心狀況仍需睡眠休息,於早上九點即叫醒甲○○。考量未成年子女甲○○目前之年紀,正是需要充足休息發育成長之時期,聲請人於甲○○仍住於原住處時皆細心照料,若於無課外活動之假日,皆會開放冷氣空調,待甲○○自行起床。據此,於113年00月00日相對人擅自攜甲○○離開原住處後,甲○○是否受到妥善之照料或看護已顯有疑義。且目前居住之環境已陡然變動甲○○原有之生活環境及模式,使其常常面臨睡眠不足的問題,對其身心狀況亦已有不利之影響。目前未成年子女甲○○係居住於相對人之姊戊○○位於○○之住處已如前述。惟甲○○曾於視訊時向聲請人表示,其表姊時常會對其發脾氣或開玩笑,並向聲請人訴苦稱「對啊!他們開我玩笑我都覺得很煩!」、「很不喜歡,很不喜歡」等語,足可見未成年子女甲○○對於目前同住之人有適應上之困難。目前與未成年子女同住之人亦有戊○○之配偶己○○。就聲請人對己○○過往之認知,其有情緒管理及脾氣不佳之情形,數年前曾在聲請人面前以不堪之言語訓斥尚且年幼之甲○○。故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平日外出工作時,未成年子女甲○○的保護照料是否周全實有疑慮。 ㈢兩造之離婚訴訟事件已繫屬鈞院,兩造並於113年00月00日調 解時均同意離婚。惟對於未成年子女甲○○親權之酌定與如何會面交往之方式,因相對人僅同意聲請人於每週六之14時至18時與甲○○會面交往,故未達成共識。僅因甲○○開學在即,其相關物品包含制服、文具、課本等均放置於原住處,故兩造針對開學前自113年00月00日17時起至同年00月00日17時止,同意甲○○暫與聲請人同住,於期間屆至相對人則接回未成年子女。相對人於113年00月00日因兩造爭執後,竟違反未成年子女甲○○之意願,將其攜離開原住處,自始係因相對人之催促、強迫下,始半驅半就跟隨相對人離開原住處,且相對人要求未成年子女甲○○介入協助兩造之紛爭,使其承受過於其年齡所能承受之壓力之方式及條件,是以相對人於調查報告所稱,甲○○係因其考量到聲請人返家後仍無法平復情緒才同相對人離開原住處云云,並非事實。況另案相對人對聲請人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中,經鈞院以113年度家護字第284號民事裁定駁回,且相對人亦未提出任何證據佐證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有何家庭暴力之行為,又甲○○於113年00月00日自始不願離家等情已如前述,均足認相對人於調查報告中陳稱:係因兩造婚姻期間其遭受到聲請人長期之家庭暴力,因擔憂再受暴力威脅,始於聲請人出門後收拾行李離家,未成年子女之部分雖起初表明不願搬離,然經相對人與其溝通後,因其考量到聲請人返家後仍無法平復情緒才同相對人離開原住處,且因對於聲請人充滿懼怕,處於危險情境中也不知如何處理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云云,顯與事實有違。聲請人並無對相對人有家庭暴力之事實,相對人仍不斷在甲○○面前,連同其親友不停灌輸甲○○該等不實資訊,並發表仇視聲請人之言論,此使甲○○有不佳之情緒反應,除有礙其身心發展外,更破壞其與聲請人之信任關係。再相對人於聲請人每週與未成年子女甲○○視訊談話時,未得聲請人或甲○○之同意,皆會錄音或於鏡頭顯示之處側聽。姑不論相對人此舉是否有違刑法妨害秘密罪之問題,其所為實侵害聲請人之隱私權,並使未成年子女甲○○因目前與相對人同住,害怕其會有不利的影響而無法與聲請人自由的溝通表達其內心真正的想法。 ㈣相對人工作地點位於○○市○○區,並擔任銀行專員一職,除距 離未成年子女就讀位於○○市之○○○○國民小學有相當距離外,其工作時間、休假與一般受僱之上班族相同均為朝九晚五、周休二日。未有相當之彈性與能力定時照料未成年子女,或於未成年子女有突發之狀況時適時提供協助。相對人雖有其他親屬手足代為照料,惟若相對人該等親屬無暇照顧之時,相對人便須另請其他友人幫忙。當相對人之親屬有諸如出國等長時間不在台灣之情形,相對人便必須另覓友人代為協助照料甲○○。又相對人之友人、同事並非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或親屬,其是否熟悉且有能力妥適照料未成年子女,誠有疑義,足認相對人支持系統顯有不足。反之,聲請人自營設計公司,上班時間均自行安排,自可妥適為未成年子女甲○○之日常生活做任何一切之調整,過往甲○○於學校之接送亦因此由聲請人負責。又聲請人之母親住處為於原住處附近,其又為退休之小學老師。過往未成年子女甲○○亦會至聲請人母親住處用餐,聲請人之母親亦經常協助聲請人照顧、教導甲○○,祖孫二人感情十分濃厚,未來亦可持續協助照顧甲○○。又相對人於家調訪視時固稱,未成年子女甲○○與暑假期間有就讀高中的哥哥(表哥,即戊○○之子)及即將就讀中學的姊姊(表姊,即戊○○之女)陪伴玩樂云云,惟甲○○與其表姊相處不佳,其表哥更是因與甲○○年紀差距過大,甚少有互動,足認甲○○對於異地生活相當不適應外,更可證明相對人於調查報告之陳述亦未表達事實,對於支持系統之子女與甲○○日常相處之互動更不明瞭。 ㈤甲○○係年僅00歲幼童,亟需父母共同呵護、關愛,以利其健 全身心發展及完整人格之培養,倘相對人仍一再阻絕聲請人與甲○○之聯繫,拒絕聲請人與甲○○會面,將有礙聲請人與甲○○父子間親密情感關係之建立、交流維繫、依附及連結與深化,不但損及聲請人權利,亦妨礙甲○○本享有來自父母雙方照護、疼愛之權利,且親情之維繫原應力求持續與穩定,倘有中斷,對甲○○並非有利。是以,為平衡維繫甲○○與兩造間之親情,滿足對父母關愛之需求,減少兩造分居對於子女之負面影響,縱鈞院認本件暫無由聲請人行使、命相對人交付子女予聲請人之必要,亦懇請鈞院依職權定暫時處分,於兩造離婚等事件中,關於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調解成立、和解成立、撤回或因其他事由終結前,得由兩造每週輪流照顧甲○○等語。 二、相對人答辯意旨略以: ㈠兩造已就未成年子女試行二次會面交往,甚而光就上週未成 年子女待在聲請人家中時間已超過在相對人家中的時間。並未有如同聲請人主張見不到小孩等狀況發生,當無暫時處分性等情況。其次於本案離婚訴訟的調解期日中(113年00月00日),雙方除達成離婚共識外,並已先就會面交往提出討論。然聲請人卻不斷提出家事調查官提出建議於兩造家中各住14天的方案,惟經相對人洽詢家事調查官,家事調查官卻表示並未提出此等建議,相對人實不知聲請人此等方案是從何而來?又,此等方案並不妥適。將造成兩造未成年子女每個月至少兩次做吉普赛人般的遷徙,十分不利於求學、成長的狀況。誠然,兩造係就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有不同的意見與想法,當非如同有聲請人指摘相對人隱匿未成年子女云云的狀況。且本件倘不立即核發暫時處分,對未成年子女也不會有馬上的立即危險或損害發生甚明。 ㈡相對人謹提出於本案訴訟判決前妥適的會面交往方案,如附 表一,應為可採。蓋不變動未成年子女長期由母親即相對人照顧的狀況,且未成年子女的課業也是長期均由相對人輔導。實聲請人雖稱自己開公司時間彈性,然實際上也正因聲請人自己開公司,所以時間反而不固定,雙方分居後首次電話視訊會面即因聲請人工作等關係而有時間的變動與調整。遑論聲請人前次接送未成年子女,直接將汽車違規開上人行道,直接驚嚇到未成年子女。可徵聲請人在與未成年子女相處的方面,無論時間抑或方式,均有極大的進步空間,是本件應以附表一及法院通常公版模式為當。本件聲請人所提暫時處分之聲請顯無理由,懇請鈞院惠予詳察依法駁回聲請等語。 三、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 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法院受理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關於未成年子女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命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或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之暫時處分,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條、第7條第1項第7款、第8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 ㈠兩造為夫妻關係,婚後育有未成年子女甲○○,於113年00月00日,兩造已於本院以113年度家調字第203號同意離婚,惟聲請人提出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會面交往之請求,亦經本院受理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本院113年度家調字第203號調解筆錄、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分案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 ㈡聲請人主張於113年00月00日,兩造因故發生齟齬,相對人竟 趁聲請人外出工作時,擅自將未成年子女甲○○帶離兩造住處,並惡意阻絕聲請人與甲○○之聯繫,拒絕聲請人與甲○○會面,且片面將甲○○之暑期輔導課程、○○補習班取消辦理退費,嚴重影響甲○○之課業並剝奪其受教權等情,業據其提出聲請人與相對人聯繫之對話記錄、通聯記錄、聲請人委請律師寄發予相對人之存證信函、聲請人與甲○○之師長之LINE對話記錄、聲請人與相對人母親聯繫之對話記錄、通聯記錄為證,相對人辯稱,兩造已就未成年子女試行二次會面交往,甚而光就上週未成年子女待在聲請人家中時間已超過在相對人家中的時間。並未有如同聲請人主張見不到小孩等狀況發生,相對人亦具狀兩造係就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有不同的意見與想法,當非如同有聲請人指摘相對人隱匿未成年子女等語,顯見兩造現就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相處之方式及期間確有歧異而無法達成共識。本院考量兩造現分居兩地,未成年子女目前與相對人同住,並由相對人照顧,惟現雖已調解離婚,兩造均為未成年子女之共同親權人,且聲請人為未成年子女之生父,其對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行使及相處之權不應被剝奪,以滿足人倫親情,復參以未成年子女現為00歲之學齡兒童,生活上仍須父母共同之關懷,以利其健全成長及親子關係之發展,因兩造目前就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相處之方式及期間有所爭執,且聲請人所提請求有關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及會面交往事件,仍有待一定時間之調查及審理始得確定,若聲請人因兩造爭執而無法順利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或僅能為短暫之相處,待親權事件確定後始得與未成年子女有更多情感交流,恐難增進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之父子情感,並有礙未成年子女之身心發展,亦不利本案親權應酌定由何人行使為適當之判斷,故為使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之人倫親情得以順利交流,不因兩造爭執而受有影響,自有就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相處之方式及時間,定暫時狀態之必要。 ㈢本院為審酌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如何之相處方式及時間符合 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依職權請本院家事調查官對兩造、未成年子女為訪視調查,其綜合分析與評估略以:「...一、澄清:於訪談間查見當事人就家調官語意,似有誤解情形,於此澄清。㈠聲請人之會面交往方案:本件暫時處分聲請人原主張以聲請人為主要照顧者,113年8月20日先與聲請人訪談,當時家調官就聲請人陳述脈絡(涵蓋主張相對人非善意父母情事,以及開學在即,未成年子女所有物品仍放置家中,相對人對後續卻無打算等),以及聲請人反覆強調不希望113年9月3日未成年子女出庭為前提,建議聲請人以未成年子女利益為考量,由兩造自行協調適當之會面交往方案,而在談話中提及曾有兩造輪流照顧之案例,或許可以朝此方向與相對人溝通,然而這需要雙方協商,如果協商破局,仍應透過暫時處分等訴訟程序處理,並由法院裁定。 是以,家調官自始自終皆無「建議兩造應以兩周一次輪流照 顧」之意,實際上兩周一次為聲請人所提出,家調官亦不可能在還未訪談相對人及未成年子女前率然斷之,僅是建議聲請人可以此方案與相對人商討,如果相對人接納或許可行,相對人反對,應回歸訴訟程序,輪流照顧絕非家調官當下結論,只是提出聲請人可考慮與他方協調的方式之一,特此澄清。㈡113年00月00日會面交往方式:兩造於113年00月00日通常保護令開庭時,經法官諭知於113年00月00日會面交往,其後相對人再與○○社工確認是否可陪同會面,然相對人將於00月搬遷回基隆,就此相對人表示,社工告知應由基隆地院裁示,後經兩造律師溝通,定當日於○○○會面交往。就此事,113年00月00日接到聲請人來電並於下午回電,聲請人告知相對人不准聲請人將未成年子女帶離○○○(後改為○○○),詢問家調官如何處理?當日家調官回應時即強調,並未收受通常保護令案件調查,也從未調閱兩造通常保護令卷宗,因此僅能以「原則」回覆,實務確實許多父母於公共場所如速食店等為交付地點,為避免孩子承擔壓力,同住方不會陪同,也不干涉親子互動方式,然而家調官不了解兩造通常保護令案件情況,無法給予「可以」、「不可以」之答案並為背書,現況應由兩造律師溝通。二、聲請人主張於兩造離婚等事件中,關於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調解成立、和解成立、撤回或因其他事由終結前,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由聲請人擔任主要照顧者,並與聲請人同住等語,是否有非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聲請人以,兩造113年00月00日發生口角爭執,相對人遂趁聲請人外出,擅自將未成年子女攜出慣居地,且拒絕聲請人接觸小孩,僅讓聲請人一周得與未成年子女視訊一次,妨礙聲請人行使親權,亦嚴重違反善意父母原則,主張暫定由聲請人任主要照顧者。經查:⒈相對人有無妨礙他方行使親權之情事:兩造就113年00月00日爭執情況有不同說法,聲請人否認當日對相對人施暴,僅是兩人拉扯間難免碰撞,相對人則稱兩造婚姻期間聲請人數次對相對人口出惡言、動手毆打,以及在家中摔擲物品,長期遭受家庭暴力,此案另有通常保護令案件審理當中。而相對人離家時曾有詢問未成年子女離家意願,惟未成年子女最初表達不願意,後經相對人勸說,未成年子女才同相對人離開,其後相對人也一度隱匿行蹤,亦未讓聲請人親子接觸,聲請人僅得以一周一次頻率親子通話,就此相對人解釋,對聲請人充滿懼怕,處於危險情境中也不知道怎麼處理親子會面交往,也擔憂聲請人帶走子女後拒絕帶回。然相對人行動雖有其緣由,但在司法程序未啟動前,相對人以個人主觀判斷,使聲請人親子互動備受限制,做法有爭議。⒉未成年子女受照顧現況:相對人攜子離家後,暫棲相對人姊姊住所,而相對人自述每周有二、三天居家上班,且相對人母親也在暑假期間暫居○○協助照顧。就訪談結果,因相對人姊姊住處於暑期居住人口較多,相對人母子是與相對人外甥女共用同一房間,暑期作業相對人有督促完成,其他課程則因臨時搬遷未能安排,雖相對人棲身處就寢空間較為不足,但整體照顧並無嚴重不當,相對人近期也另在基隆租賃新式社區之一戶,已有足夠生活空間,未成年子女開學後生活需求亦有相應準備。⒊.兩造會面交往情形:兩造經法官諭知,聲請人已順利於113年00月00日會面交往,並於113年00月00日經調解庭協調,因未成年子女所有生活物品皆放置在聲請人住處,113年00月00日至00月00日期間未成年子女暫由聲請人照顧,以迎接113年00月00日學期開學,相對人亦理解不得干擾他方親子互動,只是後續會面交往方式兩造尚未達成共識。⒋有無定主要照顧者之急迫及必要性:本件為暫時處分案件,系為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以現況觀之,相對人攜子離家後依個人判斷限制聲請人親子互動,行為縱然有爭議,然未成年子女目前受相對人適當照顧,兩造也有協調探視時間,開學前夕未成年子女並返家與聲請人共同生活,且兩造尚有離婚訴訟進行中,親權等同住照顧事項本應由本案審理,評估本件無命相對人交付子女,及定聲請人為主要照顧者之急迫性與必要性。另兩造就113年00月00日後之會面交往方案,聲請人主張雙方輪流照顧二周、相對人則表示應以相對人為主要照顧者,聲請人以二周一次之頻率於周末親子互動,兩造無共識,而未成年子女就後續父母照顧模式,意見可參保密附件:密件調查報告等語,有本院家事調查報告在卷可參。 ㈣本院綜合上情,並參酌本院家事調查報告之建議、兩造之主 張,及考量未成年子女之年齡、生活現況、合理分配兩造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時間、兼顧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之人倫親情暨未成年子女人格健全發展等一切情狀,基於未成年子女之利益,認聲請人請求有關酌定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及會面交往事件裁判確定前,得依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及期間與未成年子女相處。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暫時處分內容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家如 附表: 除兩造另有協議外,兩造與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相處之時間 、方式暨兩造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自113年10月起,以每週(共計7日)為單位,由兩造輪流與 未成年子女甲○○相處為期一週。每週與甲○○相處期間係指當週週五下午7時起至次週週五下午7時止。本輪次方式係由聲請人為始,聲請人得於000年0月00日下午7時起,至相對人位於基隆市○○區○○○社區住處附近○○便利商店全家基隆○○○店(基隆市○○區○○路),(如無法協議,指定相對人住所轄區派出所)將甲○○接出同住1週後,相對人得於該週結束之週五下午7時起,至聲請人住處(如無法協議,指定處所同前聲請人住處轄區派出所),將甲○○接出同住1週。此後,兩造應共同遵守前述之輪次方式,即每週週五下午7時起,由下週與甲○○相處一方至兩造協議之處所(如無法協議,指定處所同前),將甲○○接出同住,該週與甲○○相處之一方應確實將甲○○交付下週與甲○○相處之一方,不得拒絕交付。 二、於一方與未成年子女甲○○同住期間,他方於不影響甲○○之日 常生活作息範圍內,得以電話或其他非會面式之方式與甲○○交往聯絡,亦得與學校老師聯繫關心甲○○在校學習近況。 三、兩造應遵守之事項: ㈠兩造於交付時間無故遲到達1小時以上,視為放棄該次與未成年子女甲○○之相處時間。若因故不克前往接回甲○○,除突發事故外,應至遲於2日前通知他方,並自行於下週一甲○○放學時至學校接回甲○○相處至該週五下午7時止,若遇寒、暑假,除經他方同意另行變更相處時間外,視為放棄該週之相處時間。㈡兩造交付未成年子女甲○○與他方時,應交付甲○○之健保卡及學校所必需物品。㈢兩造應以電話或通訊軟體LINE等為聯絡方式,兩造及未成年子女住處、聯絡方式若有變更,均應事先告知對方,以利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相處之順利進行,如有變更,亦應於變更後3日內告知對造。 ㈣兩造於未同住時於不影響未成年子女學業及正常作息之情形 下,得與未成年子女為通話、通訊(包括網路、通訊軟體及視訊)、致贈禮物、交換照片、拍照等聯絡行為,未成年子女之學校親子活動,兩造亦得參與,他方不得無故拒絕或阻撓。惟每次均不超過15分鐘為限,並由未同住方主動與對方聯繫視訊時間,對方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無故拒絕或阻撓。 ㈤兩造不得有危害未成年子女甲○○身心健康之行為,並均應妥 適照顧甲○○。㈥兩造不得對未成年子女甲○○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或陳述不利對造之言論或誘導甲○○進行有利於己或有害他方之陳述,應尊重甲○○之自主發展。㈦未成年子女甲○○如與兩造相處期間發生重大事故或住院等情,應於24小時內通知對方,兩造於未成年子女住院期間,皆得前往醫院探視及照顧甲○○。㈧並定未成年子女就讀之基隆市○○區○○路000號○○教基隆市○○○○高中附設國小為就讀學校,並由與未成年子女同住方接送未成年子女上下學,於兩造有關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及會面交往事件撤回、調(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前,兩造均不得再將未成年子女轉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