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日期

2024-11-14

案號

KLDV-113-家暫-19-20241114-1

字號

家暫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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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暫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乙○○、 丙○○、丁○○、戊○○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相對人四人之最近戶 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有相對人者,應載明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家 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復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於聲請狀未載明相對人之住居所 ,且卷內亦無相對人之住居所資料,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故其聲請顯不合程式,爰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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