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日期

2024-10-02

案號

KLDV-113-家聲-21-20241002-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7年度家護字第36號通常保護令事件 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07年度家護字第36號卷宗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於民事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000年度家護字第000號通常保護令事 件當事人乙○○之夫,乙○○於民國000年間遭丙○○以菜刀頂住脖子之重大虐待行為,乙○○聲請保護令,因乙○○業於000年0月00日死亡,生前表示上開通常保護令事件之相對人即丙○○不得繼承其財產,聲請人欲依民法第1145條規定對丙○○提出喪失繼承權之訴訟,因上開事件相關證據已因火災而焚燬,為行使其權利,實有閱卷之必要等情,業據其提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為證,且乙○○確曾對丙○○聲請通常保護令,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保護令卷宗核對無訛,堪認其已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故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