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0-09

案號

KLDV-113-家補-204-20241009-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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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聲請給付扶養費用事件,聲請 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按月各給付聲 請人扶養費用新臺幣(下同)11,538元,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 查聲請人為00年00月0日生之男性,依據內政部統計處頒布之111 年基隆市簡易生命表記載,70歲之男性平均餘命為14.06年,因 其期間超過10年,以10年計算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 件法第19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故本件標的 價額應各為1,384,560元(11,538×10×12=1,384,560元0),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 條第2項之規定,應各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計4,000元。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 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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