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0-09

案號

KLDV-113-家補-210-20241009-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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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10號 原 告 己○○ 丁○○ 庚○○○ 甲○○ 戊○○ 丙○○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凌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富邦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請求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合併請求財產訴訟事件,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其裁判費分 別徵收之,其中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部分,依家 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 3,000元;另聲明第二項請求給付保險費部 分,其訴訟標的之金額即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203萬077 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1,196元,合計24,196元。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 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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