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0-30

案號

KLDV-113-家補-220-20241030-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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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履行離婚協議等事件,聲請人聲 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關於聲請人 聲明第一項,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960,000 元(已到期之贍養費);及自民國113年5月起至116年3月00日止 ,於每月5日前,給付聲請人10,000元(未到期之贍養費),核 其標的金額為350,000元(計算式:10,000元×35月=350,000元) ,標的金額共計為1,310,000元,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關於聲 請人聲明第二項,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代墊扶養費部分,標 的金額為1,540,000元;請求相對人應自113年5月起至116年3月0 0日止,按月於每月1日前給付聲請人有關未成年子女扶養費10,0 00元部分,核其標的價額應為350,000元(10,000元×35月=350,0 00元),此部分標的金額合計為1,890,000元(1,540,000元+350 ,000元=1,890,000元),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是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合計應徵收聲請費用4,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 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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