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1-06
案號
KLDV-113-家補-223-20241106-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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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事件,未據繳納 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 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胤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