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1-12
案號
KLDV-113-家補-226-20241112-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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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26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與乙○○等間確認94年過房書有效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書狀不合程式或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查原告起訴狀及陳報狀之聲明請求:「明確利益為基隆市○○路00號房屋繼承權連帶購地權等。」,惟狀內並未檢附所述不動產登記謄本及連帶購地權等證據資料,致本院無從特定訴訟審理及判決效力之範圍,亦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於上開期限內補正正確之聲明、原因事實,並重新提出起訴狀及繕本到院。 二、原告應提出基隆市○○路00號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建 號全部,姓名欄勿遮隱)、歷年異動索引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