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2-05

案號

KLDV-113-家補-226-20241205-2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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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2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確認94年過房書有效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530,500元(基隆市 ○○區○○段○○段000000000地號、0000-0000土地部分依113年1月公 告土地現值計算,分別為:291,500×51=14,866,500元;291,500 ×16=4,664,000元;以上合計19,53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83,95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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