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2-02

案號

KLDV-113-家補-231-20241202-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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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3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等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各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合計6,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6,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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