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2-12

案號

KLDV-113-家補-241-20241212-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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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甲○○ 乙○○ 丙○○ 共同代理人 王品媛律師 上列聲請人等與相對人丁○○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 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聲請人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係因財產權 關係而為聲請。再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 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 法第19條定有明文。又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 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 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亦有明定 。本件聲請人請求免除其三人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係屬因財 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且屬因定期給付涉訟,其標的金額應以其三 人免除扶養費所可獲之利益即其三人應按期給付相對人之扶養費 用為計算標準。查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現年58歲餘,依 據內政統計資訊服務網110年基隆市簡易生命表所示,基隆市58 歲女性平均餘命為28.01年。又審酌行政院主計處就我國各縣市 所為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消費支出」之項目,計有食品費、 飲料費、衣著及鞋襪費用、燃料及水電費、家庭設備及家事管理 費、保健醫療費用、運輸通訊費用、娛樂教育及文化服務費用與 其他雜項支出,已包含日常生活所需之食衣住行育樂各項費用在 內,故該項消費支出應可涵蓋相對人所需之各項費用在內,而相 對人住於新北市,依行政院主計處調查統計之110年臺灣地區家 庭收支調查報告資料,基隆市平均110年度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 新臺幣(下同)23,151元。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有4名子女,依 法應平均分擔相對人之扶養費,據此計算,本件標的金額即聲請 人三人因免除扶養義務而各可得之利益為694,530元{(23,151元 ×12月×10年)÷4=694,5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家事事件審 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 第2款規定,應各徵收裁判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三人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5日內各補繳1,000元(總計3,000元),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三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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