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2-09

案號

KLDV-113-家補-242-20241209-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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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4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廖婉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新臺幣(下同)17,870元(離 婚部分3,000元、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30萬元,應徵收13,870元、 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請求部分1,000元、給付扶養費部分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不另計費)。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家事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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