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2-12
案號
KLDV-113-家補-243-20241212-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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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4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合併非訟事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合計新臺幣4,000元(離婚部分3,000元、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 、會面交往及扶養費部分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