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2-12

案號

KLDV-113-家補-244-20241212-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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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郭祐舜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親權等事件,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家事非訟事件,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下 同)1,000元(改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請求部分1,000元,給付扶 養費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 不另計費)。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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