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2-12
案號
KLDV-113-家補-245-20241212-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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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45號 原 告 甲○○ 代 理 人 辛啟維律師 複 代理人 洪國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載,訴訟標的價額合併 計算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4,212元【計算式:(移轉0714地號 土地部分118.46平方公尺×4分之1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30,100 元+00122建號部分課稅現值72,800元,元下四捨五入)=964,2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