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2-09
案號
KLDV-113-家補-247-20241209-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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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4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合併家事非訟事件聲請,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合計新臺幣4,000元(離婚部分3,000元、酌定未成年子女 親權之請求部分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如原告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家事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胤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