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2-18

案號

KLDV-113-家補-249-20241218-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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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4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如原告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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