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2-25
案號
KLDV-113-家補-253-20241225-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等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聲 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為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聲請人請 求相對人給付代墊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其主張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82,985元;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給付未成年子 女扶養費部分,其聲明為請求相對人應自113年11月起至未成年 子女丙○○年滿20歲之日為止,按月給付扶養費16,000元,因未成 年子女丙○○為民國107年00月0日生之人,給付扶養費之期間超過 十年,以10年計算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 規定,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依其聲明請求之金 額,此部分標的價額應為1,920,000元(計算式:16,000×12×10= 1,920,000元),故上開請求,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 件法第13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應徵收聲 請費用各500元、2,000元,合計2,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