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4-10-25

案號

KLDV-113-家親聲-125-20241025-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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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25號 抗 告 人 甲○○ 住○○市○○區鎮○路00號0樓 乙○○ 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丁○○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本 院民國113年9月5日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25號裁定不服而提 起抗告,均未依規定繳納抗告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各徵收抗告費1,000元,合計3,000元, 爰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各補繳1,000元,合計3,00 0元,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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