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4-12-05
案號
KLDV-113-家親聲-125-20241205-3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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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25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本 院民國113年9月5日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25號裁定不服而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 )1,000元;再抗告者亦同。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甲○○對於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25號裁定提起 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裁定命抗告人甲○○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前開裁定已於113年10月30日合法送達於抗告人甲○○之住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抗告人甲○○迄今尚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憑,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