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

日期

2025-01-02

案號

KLDV-113-家親聲-151-20250102-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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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51號 抗 告 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51號、第 152號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抗告人提起抗 告,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對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而為抗告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 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 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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