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姓氏
日期
2024-11-26
案號
KLDV-113-家親聲-165-20241126-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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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乙○○」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且上述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