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4-11-20
案號
KLDV-113-家親聲-180-20241120-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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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壬○○ 己○○ 戊○○ 辛○○ 癸○○ 兼前列1人 代 理 人 庚○○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甲○○與相對人於民國61年結婚,婚後二人育有三名兒女即聲 請人壬○○(00年00月00日生)、己○○(00年00月00日生)、戊○○(00年00月00日生);乙○○與相對人於76年結婚,婚後二人育有三名兒女即聲請人辛○○(00年00月00日生)、癸○○(00年0月00日生)、庚○○(00年00月00日生,下均以姓名稱之,下合稱聲請人)。嗣於丁○○因一清專案管訓服刑,壬○○從小由祖父祖母撫養。己○○由曾祖父母撫養。70年丁○○出獄從此一家人才跟曾祖父母同住。那時壬○○00歲、己○○00歲。剛出獄丁○○還有認真工作,早上賣魚下午去賭博,賭輸就回家打老婆小孩。後來跟曾祖父母住了一年,就搬去基隆市○○路00巷租屋。丁○○好吃懶做,早上甲○○賣魚賺的錢就拿去賭博,常常斷水斷電導致家人沒飯吃餓肚子。甲○○00年生下次男戊○○,丁○○還想販賣兒子獲取金錢。當時就靠祖母救濟,每次學校要註冊就向奶奶跟外婆借錢。租房子沒錢付房租每年搬家,國小就換了三間。00年搬去基隆市○○路00巷、00年搬去基隆○○街,把家當旅舘要錢才會回家,即對年幼子女壬○○、己○○、戊○○不聞不問;當時壬○○、己○○年僅9歲及8歲及1歲,亟須父親的關懷以及照顧,詎丁○○開賭場、外遇同居,自此即離家不歸。壬○○、己○○、戊○○乃由甲○○及奶奶、外婆含辛茹苦的扶養至各00歲、00歲及00歲,00年甲○○受不了丁○○屢跟娘家借錢,借不到錢就家暴打老婆、小孩出氣提起離婚協議。甲○○扶養戊○○至此斷絕與丁○○之聯繫。丁○○撫養壬○○、己○○,離婚後與乙○○00年結婚。搬去基隆市○○○路,00年生下辛○○、00年生下癸○○、00年生下庚○○。00年壬○○國中畢業後半工半讀基隆○○畢業,00年與子○○結婚。00年己○○國中畢業開始出外工作,2人領的薪水要含薪水袋上繳變成他的搖錢樹。己○○開始逃家每次被他抓回來就被打很慘。手腳被打斷、拿刀砍頭頭破血流所以離家出走。00年逃到新北市○○鄉工作。直至00年當兵要抽籤才跟奶奶聯絡。那時他們搬去新北市○○區○○路,丁○○從小就沒出外工作常跟老闆吵架耍流氓。沒錢就跟乙○○、壬○○要錢要不到錢就家暴,還拿尖嘴鉗刺傷乙○○大腿、毆打壬○○至其眼睛差點失明,不然就去壬○○上班地點跟老闆借錢。丁○○經常家暴乙○○、壬○○致二人頭破血流身心受創,此舉對於辛○○、癸○○、庚○○造成精神上之創傷。丁○○入監服刑又逃獄、賭博欠債、暴力相向,完全沒有盡到父親扶養子女的義務。乙○○經常受到家暴,因此於00年提出離婚。丁○○85年出獄後帶辛○○、癸○○、庚○○搬回基隆市○○區○○路頂樓加蓋跟樓下生母同住,00年因無力撫養將辛○○、癸○○、庚○○等人交於乙○○撫養。自此丁○○離開基隆奶奶家。辛○○、癸○○、庚○○與丁○○同住的期間,經常沒飯吃只能喝水止餓。甚至丁○○開車載辛○○、癸○○、庚○○等三人至○○山上往山下衝,進行自殺行為。還用棉被要悶死癸○○。民國00年辛○○就讀○○國小期間,丁○○曾帶菜刀到學校想要綁架子女,威脅乙○○回到其身邊。辛○○當時不在教室,老師轉述妳父親持菜刀找妳,於是乙○○連夜搬離○○搬到○○居住。至此丁○○從未付過二人之扶養費,當時辛○○00歲、癸○○00歲及庚○○00歲。丁○○幾乎半個月就去找壬○○、己○○索討金錢看子女有機車金飾就動歪腦筋騙去典當。直至生母丑○○103年往生後返家拿取遺產,丁○○生母丑○○生病住院,在家療養期間丁○○連來看一眼都沒有,只說死了再通知他毫無人性可言。丁○○本應分得遺產55%、己○○、癸○○、庚○○等人各15%,讓他住進基隆市○○區○○路房子安享晚年。不料丁○○侵占遺贈私自繼承就向○○農會○○分部以房子抵押借款,拿去賭博揮霍無度直至無力還款遭到法拍。 ㈡嗣於113年7月00日己○○、庚○○分別接獲基隆市警局第四分局 電話通知,二人才得知丁○○路倒送基隆○○急診後進加護病房消息。然壬○○、己○○、戊○○、辛○○、癸○○、庚○○等六人與丁○○聚少離多,父子女情分淡漠,且自小亦未受丁○○扶養,於近30年後得悉音訊,竟是要求負擔實乃陌生人之父親醫療費用,令壬○○、己○○、戊○○、辛○○、癸○○、庚○○實感莫名,且得知丁○○年薪百萬實無須子女奉養,兄妹六人目前也各自成立家庭養育子女,實無再多能力負擔丁○○之費用,經醫院社工提醒爰提起本件聲請。 二、相對人答辯意旨略以:相對人雖身體不適,然並未聲請人等 給付扶養費,豈料聲請人等反過來告相對人。相對人倘未扶養聲請人等,聲請人等怎麼長大,搞得大家不好看。相對人沒有對家裡人有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只是沒有工作而已,辛○○、癸○○、庚○○住○○至00年時,經其母帶過去照顧等語。 二、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 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受扶養權利 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 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款 、第1115條第3項、第1117條固有明文。惟按受扶養權利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 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 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 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 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 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 之1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核其立法理由係民法扶養義務 乃發生於有扶養必要及有扶養能力之一定親屬之間,父母對 子女之扶養請求權與未成年子女對父母之扶養請求權各自獨 立,父母請求子女扶養,非以其曾扶養子女為前提。然在以 個人主義、自己責任為原則之近代民法中,徵諸社會實例, 受扶養權利者對於負扶養義務者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曾故 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或對於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例如 實務上對於負扶養義務者施加毆打,或無正當理由惡意不予 扶養者,即以身體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負扶養義務者而言 均屬適例(最高法院74年臺上字第1870號裁判意旨參照), 此際仍由渠等負完全扶養義務,有違事理之衡平,爰增列第1項,此種情形宜賦予法院衡酌扶養本質,兼顧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養義務者之權益,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扶養義務。至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第1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例如故意致扶養義務者於死而未遂或重傷、強制性交或猥褻、妨害幼童發育等,法律仍令其負扶養義務,顯強人所難,爰增列第2項,明定法院得完全免除其扶養義務。可知增訂之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於99年1月29日施行後,扶養義務從「絕對義務」改為「相對義務」,賦予法院得斟酌扶養本質,兼顧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養義務者之權益,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三、經查: ㈠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父,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且相 對人年屆71歲餘,110年至112年之申報所得分別為1,000,000元、0元,名下無任何財產,有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110年至112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考,足見相對人除112年有所得外,自堪認相對人屬不能以其財產維持生活之人。而聲請人既係相對人之子女,均已成年,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7條規定,聲請人對相對人負扶養義務,相對人有受扶養之權利,首堪認定。 ㈡聲請人壬○○、己○○、戊○○部分: ⒈聲請人主張其三人有前揭聲請意旨所載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之事由,經證人即其等之母親甲○○到庭具結證稱:「(與相對人何時結婚?)很多年,記不清楚了,聲請人壬○○是民國00年生,大概是民國60年左右結婚的。(婚後育有幾名子女?)三個小孩,民國00年生壬○○、00年生己○○、00年生戊○○。(子女出生後,由何人扶養照顧?)都是我在扶養的,我在做生意,相對人根本都沒有工作,怎麼會有錢。我早上在成功路橋下賣魚,現在也是在做這個。學費什麼的都是我在支付的。(相對人有無給付扶養費?)沒有。(相對人有無對你或子女實施家庭暴力之行為?如有請詳述。)有,我生壬○○坐月子被相對人打過,相對人也有打過壬○○、己○○,戊○○沒有,當初沒有去驗傷,後來孩子都跟著我。(何時與相對人離婚?)生完戊○○,大概民國00年的時候。(相對人是否有受過一清管訓?)有。(離婚後相對人有無扶養未成年子女?)沒有,都是我在養。(離婚後,相對人有無探視子女、給付扶養費?)都沒有」等語(見本院113年10月9日審理筆錄),核以上揭證述與聲請人壬○○、己○○、戊○○主張大致相符,自堪信聲請人壬○○、己○○、戊○○之主張為真實。 ⒉本院審酌相對人與聲請人壬○○、己○○、戊○○及其母同住期間 ,相對人長期無工作,於66年至70年遭管訓4年多,自聲請人出生起均由母親扶養照顧,相對人無視尚屬未成年之聲請人壬○○、己○○、戊○○成長及父愛之需求,未扶養照顧聲請人壬○○、己○○、戊○○,且自00年與聲請人壬○○、己○○、戊○○之母離婚後,除未扶養照顧聲請人壬○○、己○○、戊○○外,亦未支付扶養費,復自此未再前來探視聲請人壬○○、己○○、戊○○,對聲請人壬○○、己○○、戊○○不為聞問,堪認相對人確無正當理由對聲請人壬○○、己○○、戊○○未盡扶養義務,且已達情節重大之程度。此際如強令聲請人壬○○、己○○、戊○○負擔相對人之扶養義務,實有顯失公平之處,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聲請人壬○○、己○○、戊○○聲請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聲請人辛○○、癸○○、庚○○部分: ⒈聲請人壬○○、己○○、戊○○主張其三人有前揭聲請意旨所載免 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之事由,並經證人即其母親乙○○到庭具結證稱:「(與相對人何時結婚?) 民國76年。(婚後育有幾名子女?)三個小孩,民國00年生辛○○、00年生癸○○、00年生庚○○。(子女出生後,由何人扶養照顧?)丁○○有到處去打工,有些微的收入,開賭場,後來四處賭博,在沒有離婚之前是這樣的狀況。當時他有賺微薄的錢回來,那時候住基隆。我是從事藝術工作,繪畫藝術。(相對人有無給付扶養費?)離婚前他是有賺錢回來,但是是很少的,有時候是幾千塊,有時候一萬塊兩萬塊,因為相對人不穩定,很多時候我要跟娘家借錢生活,包含生產的時候也是跟家人借錢在醫院生產。(相對人有無對你或子女實施家庭暴力之行為?如有請詳述。)有,我身上還有傷口,傷口到現在都還在,在大腿上,如果要看可以看。相對人用尖嘴鉗刺我、毆打我還推我去撞牆。當時我有打電話請求協助,因為當時還沒有家庭暴力防制法,所以我只能苦往肚子裡吞。他偶爾會家暴,癸○○曾經也有被打過,打到有受傷。(何時與相對人離婚?)大概民國00年左右。(離婚後相對人有無扶養未成年子女?)離婚後我有給相對人100萬,為了要照顧三個孩子。因為相對人是為了享有監護權,當時是為了把這件事情穩定下來,我給了一百萬是為了讓他能好好照顧孩子,結果他並沒有因為這一百萬好好照顧小孩,把小孩子丟給祖母照顧,我每個月就匯款給祖母,我很謝謝祖母跟孩子的大哥幫忙照顧,祖母跟我說相對人真的沒有照顧這三個小孩,我給的錢也有限,後來我努力工作存了一點錢,在00年的時候跟相對人協議把三名未成年子女接回照顧,但還是由相對人有親權。(離婚後,相對人有無探視子女、給付扶養費?)完全沒有」等語(見本院同上審理筆錄),是依證人乙○○所述,於00年至00年間,相對人與聲請人壬○○、己○○、戊○○及其母同住期間,相對人仍有賺取些微收入支應家庭之需要,仍由聲請人母親乙○○負絕大部分之扶養義務,期間相對人對於其配偶乙○○及未成年子女曾故意為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且於00年間相對人與聲請人之母離婚之初,聲請人辛○○、癸○○、庚○○之親權亦由相對人擔任,由相對人之母協助照顧聲請人辛○○、癸○○、庚○○,直至00年間聲請人辛○○、癸○○、庚○○始由其母接回扶養照顧時起,相對人未再支付扶養費,亦無探視斯時00歲之辛○○、00歲之癸○○、00歲之庚○○,是相對人仍有盡部分照顧聲請人辛○○、癸○○、庚○○之責,係自辛○○00歲、癸○○歲、庚○○00歲後,由聲請人之母將聲請人帶回照顧後始無正當理由未再扶養聲請人辛○○、癸○○、庚○○,故聲請人辛○○、癸○○、庚○○主張相對人自其出生後全未盡扶養義務,尚不足採。 ⒉本院審酌相對人確有無正理由對聲請人辛○○、癸○○、庚○○未 盡其扶養義務之情事,惟其係在聲請人辛○○00歲、癸○○00歲、庚○○00歲後始未扶養聲請人,相對人雖賺取些微收入支應家庭之需要,仍由聲請人母親乙○○負絕大部分之扶養義務,期間相對人對於其配偶乙○○及未成年子女曾故意為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其對聲請人辛○○、癸○○、庚○○之成長雖有小部分之貢獻,然期間相對人對於其配偶乙○○及未成年子女曾故意為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然本院審酌相對人為聲請人辛○○、癸○○、庚○○之父,於聲請人成年前,依法對聲請人辛○○、癸○○、庚○○負有扶養義務,卻僅陪同及扶養聲請人辛○○、癸○○、庚○○各為00年、00年、00年之時間,在聲請人辛○○、癸○○、庚○○正就讀或將就讀國小仍需父母扶養、關愛及陪伴之際,即無正當理由完全未對聲請人辛○○、癸○○、庚○○盡其扶養義務,更未返家探視而不為聞問,令進入學齡兒童時期之聲請人辛○○、癸○○、庚○○自此失去父親之關愛,彼此形同陌路迄今,若由其負擔相對人全部之扶養義務,不免有違事理之衡,故衡諸相對人當時對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為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另無正當理由對聲請人未盡扶養義務,情節確屬重大,是本院酌扶養本質兼顧相對人及聲請人辛○○、癸○○、庚○○之權益,故認聲請人辛○○、癸○○、庚○○請求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尚非無據。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2項、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