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姓氏
日期
2024-11-07
案號
KLDV-113-家親聲-195-20241107-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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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未成年子女甲○○(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之姓氏變更從母姓為「丙」。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係未成年子女甲○○(男,民國000年0 月00日生)之父,兩造於108年3月00日協議離婚,約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由聲請人單獨任之。嗣相對人長達六年未對未成年子女盡扶養照顧義務,亦未探視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均由聲請人及其親屬扶養照顧,因此未成年子女現已對相對人極為陌生。準此,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爰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之規定,聲請聲請人之姓氏變更為母姓「丙」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 ,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而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除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尚有家族制度之表徵,因此始賦予父母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為子女之利益,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又條文中所謂「為子女利益」,為抽象法律概念,實質內容必須透過解釋予以補充,而民法對於父母子女間之法律關係,向以維護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優先考量,藉以確實保障子女人格權益之價值,至於如何為子女利益,必須綜合家庭狀況、親權行使、子女人格成長、子女之意願等整體情狀予以審酌。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未成年子女甲○○之父,兩造協議離婚後 ,約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由聲請人單獨任之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堪信為真實,而相對人經本院合法通知,未到庭答辯或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聲請人復主張相對人對其未盡保護教養義務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請本院家事調查官對兩造、未成年子女進行訪視屬實(詳見下述訪視報告),亦堪信為真實。故聲請人之父即相對人有未盡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之情事,故聲請人聲請變更其之姓氏,自屬於法有據。 ㈡本院為審酌本件變更子女姓氏是否符合子女之利益,依職權 請本院家事調查官對兩造、未成年子女人進行訪視,其綜合分析與評估略以:...二、相對人之是否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兩造於未成年子女未滿一歲時即離婚,並由聲請人單獨行使負擔親權。惟兩造離異後,相對人就未再參與親職,也沒有進行探視,未成年子女成長期間都是由母方親屬扶養,對生父完全陌生。相對人就此亦表示,確實同聲請人所述,離婚後只有支付過幾次扶養費,之後因工作忙碌就未再與聲請人聯繫,兩造已斷連多年,互不打擾彼此生活,與未成年子女最後一次見面已是在108年時,父子多年來未曾接觸互動,是認相對人顯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之情事。另就本件改姓聲請,相對人回應尊重聲請人意思,同意子女變更姓氏為母姓「丙」。而未成年子女甫就讀國小一年級,雖對姓氏未能明確理解,然在其家庭觀念中,日常生活都是聲請人照顧,並稱呼聲請人現任配偶爸爸,對生父沒有概念,也對相對人姓名感到陌生,身分認同已歸於再組家庭。是以,相對人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多年,已有未成年子女之姓氏與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母不一致之情事,且未成年子女心理依附自幼都是歸屬母方,對現處家族認同已深,變更姓氏從母親,有助促達未成年子女對家族之歸屬感,對成長及發展自屬有利等語,有本院家事調查報告在卷可稽。 ㈢本院審酌聲請人與相對人離婚後,未成年子女即與聲請人同 住並扶養照顧迄今,與聲請人關係親密,未來亦將由聲請人陪伴成長,故未成年子女對母親姓氏自易產生歸屬感及認同感,而相對人在兩造離婚後,只有支付過幾次扶養費,未再與聲請人聯繫,兩造已斷連多年,互不打擾彼此生活,與未成年子女最後一次見面已是在108年時,父子多年來未曾接觸互動,且未成年子女亦有改從母姓之意願,有未成年子女所寫書信在卷可稽,顯見未成年子女與相對人間之親子關係疏離,倘未成年子女繼續從姓氏於甚為疏離之相對人,毋寧違反未成年子女之意願及情感依附對象,使其對認同感及歸屬感產生疑惑,自,不利其身心發展。故本院綜合上情,認變更未成年子女之姓氏從母姓,符合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准變更其姓氏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