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
日期
2025-02-20
案號
KLDV-113-家親聲-214-20250220-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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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14號 抗 告 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酌定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4日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14號民 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依規定繳納抗告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113年12月30日發布、114年1月1日 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爰命 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起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家事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胤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