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停止親權宣告

日期

2025-01-16

案號

KLDV-113-家親聲-232-20250116-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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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甲○○ 未成年人 乙○○ 利害關係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停止親權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所為之一○二年度家親聲字第七七號關於宣告停止丙○○(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對 於未成年人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親權行使之民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未成年子女乙○○(下稱未成年子女 )之祖母,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家親聲字第77號裁定停止未成年子女之母丙○○對未成年子女之親權,由聲請人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監護人。茲因丙○○離婚後,即返回娘家與未成年子女同住修復母子親情,故前裁定停止親權之原因已不存在,亦無停止親權之必要,爰聲請撤銷本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77號關於宣告停止丙○○對未成年子女乙○○之親權等語。 二、按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 有第49條、第56條第1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參照上開規定僅規定停止父母親權之行使,而非剝奪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是父母經法院宣告停止親權後,嗣後停止親權之原因已歸消滅者,殊無不許以聲請撤銷停止親權之宣告,回復行使其親權之理。次按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及撤銷其宣告事件,為家事事件之戊類事件,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0款定有明文。又停止親權之原因消滅後,未成年子女或其最近親屬、父母、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停止親權。撤銷停止親權之聲請,以停止親權人為相對人,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05條亦有明文。據此,未成年子女之父、母經法院宣告停止親權後,原停止親權之原因消滅或有情事變更之事實,且對其子女權利無濫用之危險,亦未有嚴重疏於保護、照顧子女之情節時,自得聲請法院撤銷停止親權之宣告,回復其親權之行使,而撤銷停止親權宣告事件,應由法院依家事非訟程序進行之。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為未成年子女之祖母,前經本院102年度家親聲 字第77號裁定宣告停止丙○○對未成年子女之親權,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主張丙○○離婚後,即返回娘家與未成年子女同住修復親情等情,經未成年子女到庭表示沒有意見,同意由丙○○擔任其親權人等語(見本院114年1月7日審理筆錄),故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自屬有據。  ㈡又經本院依職權請本院家事調查官對兩造及未成年子女為訪 視調查,其綜合分析與評估略以:丙○○於102年經法院裁定停止親權,並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主因係丙○○結婚另組家庭,無法負擔親職,並由聲請人接手照顧。惟丙○○現況已離婚並搬回聲請人住所共同生活,亦承擔照顧責任,原停止親權原因已不復存在。另就訪談觀察,丙○○身心狀況良好,現於服務業就職,收入能維持生活需要,與聲請人在教養方面也有良好合作,家庭互動和諧。而未成年人已年滿00歲,對本件聲請內容表示理解及支持,亦同意由母親丙○○行使親權。是以,丙○○停止親權之原因已消滅,已無不能或不適宜行使對未成年人親權之事由,聲請人並具備足夠親職能力與照顧意願,本件家庭成員也達成共識,建議原裁定停止丙○○親權宣告准予撤銷,由丙○○擔任親權人,應符合未成年人最佳利益等語,有本院家事調查報告在卷可參。  ㈢本院參酌前開事證及家事調查報告,認丙○○前係因二段婚姻 關係因素未能照顧未成年子女,而遭本院裁定宣告停止親權,然其自上開裁定後,已離婚返家與未成年子女同住,並修復與未成年子女之情感,其與未成年子女間之母子感情現已回復,丙○○復有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親權之意願,亦有能力負擔對未成年子女之撫育及教養責任,聲請人及未成年子女亦均到庭希望回復丙○○之親權等語(見同上訊問筆錄),足見丙○○前經本院宣告停止親權之事由已不存在。從而,聲請人請求撤銷本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77號所為停止丙○○對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之裁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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