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4-12-04

案號

KLDV-113-家親聲-248-20241204-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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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此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 項復有明定。又上述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以書面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新臺幣(下同)2,000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18日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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