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日期
2025-03-03
案號
KLDV-113-建簡上-4-20250303-2
字號
建簡上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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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謝祥堯即東泰鋼鋁企業社 被 上 訴人 吳明凱 訴訟代理人 蔡聰明律師 許澤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6月27日本院113年度基建簡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 上訴人為訴之追加,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被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於簡易程序之上訴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 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係因簡易事件之第二審上訴程序中,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為免影響當事人之審級利益及簡易程序速審速結之特質,均不得為之。第二審法院認變更、追加之訴或提起之反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後,被上訴人追加請求上訴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12,000元,被上訴人為訴之追加後,所請求之金額已逾500,000元,致本件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依首揭規定,第二審法院應認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第463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姚貴美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