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1-04
案號
KLDV-113-建-8-20241104-2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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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鴻章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志成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 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2,500元,應 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67,879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