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07
案號
KLDV-113-救-22-20241107-3
字號
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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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2號 抗 告 人 唐肇澧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黎啓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抗告人」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