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3-17

案號

KLDV-113-救-22-20250317-4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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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2號 抗 告 人 唐肇澧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黎啓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 26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9月2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4年2月9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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